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措施(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今天给各位分享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措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成都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禁止“以租代售”
- 2、多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4、成都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筹建25万套
- 5、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内容章节
成都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禁止“以租代售”
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成都市住建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不可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不得转租、分租、转借,不得有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先在国有公司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目前,国有企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盘活存量住房。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朱道林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其价格会低于市场价,一般会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多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关于公开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决定》,明确全省2022年计划新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约251万套,新筹建公租房约57万套,实施发放租赁补贴近68万套。
业内人士建议,大力发展租房市场,促进租购同权,降低租赁住房税费,多渠道增加租赁性住房土地供应,规范发展长租公寓,将租金水平纳入调控;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兜底保障。
近日,郑州、武汉、北京等地陆续出台租房市场新政,加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力度,保障租房市场租金安全。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租房市场专业化有望持续提升,租客资金安全性有望得到进一步保障。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我们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8000多万套,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有效改善。
而对于这六座达到大城市规模的城市,分别是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阜阳,六安这六座城市,也就是说,将在这六座城市中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土地支持、优化行政审批、资金支持、减税降费和金融支持等五方面入手,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2、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表示,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意见》。
4、在这背后,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2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提到,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多年来以国办名义为单个保障性住房品种单独发出的高规格政策文件。
6、今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
成都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筹建25万套
1、成都市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2、保障房消息: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一套住房。
3、近期,很多城市正在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各项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5月份湖南省长沙市出台“租购联动”方案后,7月6日晚间,成都也出台了类似政策,其中规定,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后,可新增一套购房资格。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内容章节
1、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2、决定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三条修改为:“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3、户籍无房家庭的申请人需具有深圳户籍,年满18周岁,累计缴纳 社保 3年以上;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保障房、无自有房且3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5、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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